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6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千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育才街南二中北路育祥胡同**iv> 法定代表人:连康。
被告:景县千庄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丽水花园**门口北侧iv> 经营者:蔡春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千庄商贸有限公司、景县千庄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