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905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人民食堂中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洪江路**。
经营者:彭术端,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钧,四川唐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丹,四川唐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双流区人民食堂中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幸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人民食堂中餐馆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