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446号之一原告:王四平,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关湖村关后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020493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绿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CKT755X。
法定代表人:张才英。
被告:张才英,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宁波绿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上杭县新店镇洪琳湖路999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四平与被告宁波绿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张才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2告王四平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四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