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39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澳维斯玩具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东村十二巷1号203。
经营者:蔡洁玲,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澳维斯玩具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319581.9、名称:玩具泡泡相机(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