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29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睿博数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谭罗别墅区22号606。
经营者:刘丽芬,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睿博数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620885932.3、名称为一种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