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09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杭,男,汉族,1996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少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肖春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