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569号原告:柯金顶。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曾强。
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艺标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X6G。
经营者:曾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忆,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3。
法定代表人: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锐,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金顶与被告曾强、龙泉驿区大面街办艺标家具经营部、深圳市艺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9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2021年3月29日,原告柯金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金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金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金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