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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金顶与曾强、龙泉驿区大面街办艺标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569号
案件名称柯金顶与曾强、龙泉驿区大面街办艺标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金顶;曾强;龙泉驿区大面街办艺标家具经营部;深圳市艺标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569号原告:柯金顶。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曾强。

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艺标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X6G。

经营者:曾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忆,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3。

法定代表人: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锐,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金顶与被告曾强、龙泉驿区大面街办艺标家具经营部、深圳市艺标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9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2021年3月29日,原告柯金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金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金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金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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