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37号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第****。
法定代表人:黄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泰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漯河市源汇区灯具市场**,经营者:杨绍周。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泰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