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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自琛与秦晓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165号
案件名称马自琛与秦晓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自琛;秦晓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65号原告:马自琛,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华,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晓伟,男,1986年4月23日。

原告马自琛诉被告秦晓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自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剩余的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270元、购买侵权产品21.78元等合理支出暂记为21291.7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多年研发,发明了“一种皮筋玩具枪的发射机构”,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实施上述专利生产侵权产品,并在网络平台上大范围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涉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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