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2514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xxxx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其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xxxxxxx。
经营者:霍铨发,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其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2020年9月21日,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赔偿金额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