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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楚杰与深圳市德耐斯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139号
案件名称黄楚杰与深圳市德耐斯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楚杰;深圳市德耐斯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139号原告:黄楚杰,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耐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新路****303。

法定代表人:吴贵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黄楚杰与被告深圳市德耐斯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539490.6笔记本电脑散热器(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楚杰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楚杰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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