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91民初345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慧丰苶烟酒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繁荣路61、63号。
经营者:卢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华、梁玉梅,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慧丰苶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