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38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目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青康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7B。
法定代表人:林则波。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青康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11926.0、名称:具有自拍杆的手机保护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