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旗牌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江滨南路**鲤商滨江银座**。
法定代表人:杨宝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楼**>法定代表人:ThomasEdwardKing,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钊,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泉州旗牌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珠海致尚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开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旗牌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在本案中是否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属于管辖权审理范围。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事实与理由中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能否作为管辖确立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管辖权审理过程中查明。
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恶意提起驰名商标认定,企图以此提高案件级别管辖,严重扰乱法院管辖权的立法初衷,严重损害上诉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其是商标“奔富”的权利人,请求认定“奔富”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判令泉州旗牌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珠海致尚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开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且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珠海致尚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珠海致尚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有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请中明确请求认定“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认为被诉侵权葡萄酒上使用的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的侵害,故泉州旗牌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不成立。
原审裁定驳回泉州旗牌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泉州旗牌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