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878号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M。
法定代表人:喻×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刚,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珊珊,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粤名海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Y6C。
经营者:陈×林。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粤名海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818.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2021年3月26日,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