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37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忻瑀,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明森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内潭街****/div>法定代表人:罗烈道。
被告:罗烈道,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森源,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明森电器有限公司、罗烈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