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93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航城银达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洲石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航城银达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70855、8136217、3244778、3244779、12177356专用权的商品九八干红葡萄酒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航城银达百货商店已于2019年10月21日注销,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而原告于2020年4月3日才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