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3056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迪鹏,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与被告涂迪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特步公司当庭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涂迪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特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涂迪鹏立即停止侵害特步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涂迪鹏赔偿特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0元(其中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
3.寻梦公司删除相关商品网页页面链接。
庭审中,特步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特步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
经多年经营、宣传,特步品牌已为消费者熟知。
2011年,第XXXXXXX号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
涂迪鹏在拼多多APP购物平台开设名为“外单折扣鞋店”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产品介绍中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销售标注与权利商标样式一致的标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APP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未尽到监管职责。
上述行为侵害了特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此外,特步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认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望判如所请。
涂迪鹏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特步公司系第XXXXXXX号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足球鞋等;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
特步公司系第XXXXXXX号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足球鞋、鞋等;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
涂迪鹏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涉案网店。
2019年2月18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特步公司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进入涉案店铺浏览名为“超轻鞋底防水皮面跑步鞋子男士运动鞋休闲男鞋训练鞋青年学生鞋子”的涉案商品页面,该页面中图片显示,涉案商品侧面鞋身、鞋舌标注有被诉侵权标识,下方载有“单独购买¥45、发起拼单¥39、已拼1436件”字样。
特步公司代理人购买“1661灰蓝色鞋偏小一码43”款的上述商品,支付45元。
2019年2月21日,在公证员监督下,特步公司代理人再次进入涉案商品的订单详情页面浏览商品物流信息,并对邮寄至公证处的快递包裹查验、拆包查看后,公证员将包裹予以封存。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3991号公证书。
经勘验,公证购买实物为男式运动鞋,涉案商品的外侧、鞋跟、鞋舌均印有被诉侵权标识。
特步公司比对权利商标和被诉侵权标识称:被诉侵权标识在“X”撇上加了一小撇,其余视觉效果、要素与权利商标相同,故构成近似商标。
另查明,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第XXXXXXX号“IX”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特步公司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为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5年11月,特步公司前述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庭审中,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涉案商品已于2020年6月14日被禁售;
至禁售日,剔除已退款数据后,该商品链接下成交销量共1423件,销售金额47,941.10元。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特步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故特步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涉案商品鞋身上多处标注被诉侵权标识,其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为运动鞋,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属相同商品,公证实物上使用“X”形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权利商标相比,标识主体部分相同,仅细节有所差异,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认定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故本院认定该公证实物属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涂迪鹏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特步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涂迪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提出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确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实际售价、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涉案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以及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合理开支,特步公司未提供凭证,本院根据其取证、委托律师诉讼、律师出庭等情况,酌情支持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
涂迪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涂迪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7,000元;
二、驳回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850元,涂迪鹏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兴 书 记 员 刘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