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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左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左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左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3号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左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一道街**附**v> 法定代表人:苑文。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左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3日,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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