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42号原告:陈训涛,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吉华街道水径社区石龙坑工业区**104。
法定代理人:徐勇勇。
被告:徐勇勇,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原告陈训涛与被告深圳市欧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勇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020244026.8、名称:微型SIM卡剪卡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训涛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训涛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