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04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路东桂庙路北跃华园15C。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琪,该企业职工。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胜腾达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7137。
法定代表人:陈贵胜,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胜腾达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13614.5、名称: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