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17876号原告: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圆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泰兴隆商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南路**。
经营者:林少钦,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泰兴隆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