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2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化县日顺通讯店,经营,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科技园大门div> 经营者:林秋娇,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日顺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朱智华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