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初114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裴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米兰春天婚庆服务中心。
经营场所:四川省营山县化育桥社区翠屏路401、403号。
经营者:徐梦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山县米兰春天婚庆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