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5民初177号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毛蛋哥烧烤店。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刘宏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鑫,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腰子姐毛蛋哥烧烤店。
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姜彦旭。
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毛蛋哥烧烤店与被告赵鑫、通化市二道江区腰子姐毛蛋哥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通化市东昌区毛蛋哥烧烤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397858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开支暂计3000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毛蛋哥是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国际分类:43类。
专用权期限2020年4月14日至2030年4月13日。
并已形成了较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经营的牌匾上写着“腰子姐毛蛋哥烧烤”,而其当时工商注册的是“通化市二道江区腰子姐烧烤店”,2020年11月30日注销。
牌匾与工商注册明显不符。
被告赵鑫用此手段招揽生意,导致毛蛋哥烧烤店经营直接下滑,二道江区域的回头客不再上通化毛蛋哥烧烤店,而是直接去二道江腰子姐毛蛋哥烧烤店。
同时,美团点餐的顾客也明显减少,都误认二道江腰子姐毛蛋哥烧烤店是通化毛蛋哥烧烤一家店,直接影响到原告的经济收入。
被告赵鑫曾是原告家的厨师,从原告处兑下现在这个店,并与原告商量加上“毛蛋哥”字样在其牌匾上,原告没有同意。
所以,被告赵鑫是在明知“毛蛋哥”是原告的注册的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用来招揽生意,被告的行为已构恶意成侵权。
2020年11月30日,被告赵鑫又故意注销了“通化市二道江区腰子姐烧烤店”,而以其妻子姜彦旭的名义,工商注册“通化市二道江区腰子姐毛蛋哥烧烤店”继续恶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39785873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毛蛋哥”商标注册人为刘宏霞,并非本案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毛蛋哥烧烤店。
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该注册商标权利人,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通化市东昌区毛蛋哥烧烤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退还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毛蛋哥烧烤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