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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湖光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湖光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湖光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02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第**C206 法定代表人:林微微,总经理。

被告: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湖光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第**。

经营者:黄银珠,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鑫益银商贸有限公司湖光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吴金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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