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9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乃旺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前锋新村****,注册号350602600109889。
经营者:黄小丹,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乃旺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