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州同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27号
案件名称苏州同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同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同盛车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绿昇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同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通达路**。

法定代表人:秦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燕,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和顺路**v>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盛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v> 法定代表人:秦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燕,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绿昇车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井水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福香,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苏州同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盛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车业公司)、东莞市绿昇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八方公司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同盛公司、同盛车业公司、绿昇公司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进而通过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本案管辖。

根据八方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是在淘宝网店“东莞绿昇车业”购买的,在被诉侵权产品拆封确认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同盛公司、同盛车业公司生产、销售,故应当排除同盛公司、同盛车业公司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关于侵权行为地,八方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只能以绿昇公司的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

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八方公司未作答辩。

同盛车业公司、绿昇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八方公司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主张同盛公司、同盛车业公司、绿昇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而同盛公司、同盛车业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同盛公司、同盛车业公司是否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属于本案实体审理阶段所应解决的问题,不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处理。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同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  王 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2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唐小妹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涉案专利 “可安装在自行车车架上的电动助力自行车用组件”发明专利(ZL20131015xxxx.3)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同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同盛车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东莞市绿昇车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苏州同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