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民初332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尚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中路十二支路**财富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5575720069。
法定代表人:陈雍,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平悦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尚忆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尚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尚忆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尚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业从事鞋类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其依法取得了第34305429号“恕吼天尊”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为25类)。
该注册商标经过原告的使用,在鞋类产品上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京东商城上开设的店铺(店铺名称为“cvipux旗舰店”)内公开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公开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商业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尚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平悦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待证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2657号《公证书》、第34305429号“恕吼天尊”《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询资料、以证明其系“恕吼天尊”注册商标权利人。
2、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证处(2020)闽玉融证内民字第2658号《公证书》、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和全国品牌认证联盟颁发的“具有竞争力品牌”《证书》,以证明案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信时间戳视频及视频截图,以证明被告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名为“cvipux旗舰店”的店铺中擅自使用原告案涉商标,侵犯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本院认为,尚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查,平悦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且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福建省泉州林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4305429号“恕吼天尊”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2029年7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分别为(第25类):服装;
童装;
婴儿全套衣;
鞋;
鞋底;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脖;
腰带(截止)。
2020年1月27日,平悦公司受让得第34305429号“恕吼天尊”文字商标。
2、2019年12月份“恕吼天尊”商标获得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全国品牌认证联盟颁发的“具有竞争力品牌”荣誉证书(证书编号:CQCP-ZJ196)。
3、尚忆公司在京东商城电商平台上开设了名称为“cvipux旗舰店”的店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鞋帽、服装销售”。
尚忆公司在该网店网页页面上的商品名称标题为“男鞋夏季2020新款夏季高帮鞋韩版潮流空军一号怒吼天尊透气鸳鸯高邦潮鞋百搭小白鞋男士运动休闲鞋鸳鸯增高款43标准运动鞋码”,并在商品名称标题两边配有运动休闲鞋的图片。
本院认为,平悦公司系案涉第34305429号“恕吼天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该案涉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尚忆公司在京东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为鞋、帽,与平悦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鞋、帽”系属同类商品。
本案中,虽然平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尚忆公司销售的鞋、帽商品上使用了案涉注册商标,但平悦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尚忆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商品标题页中用了“恕吼天尊”,并在该标题两边配上运动休闲鞋的图片,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将该商品标题及详情介绍的内容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一种方式,尚忆公司前述行为属于在商品宣传展览及销售过程中使用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尚忆公司未经平悦公司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尚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了平悦公司的案涉商标专用权。
平悦公司在本案中诉请尚忆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其第34305429号“恕吼天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本案中平悦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平悦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尚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为5000元。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尚忆公司为使其发布的商品引人注目或使买家能更多的搜索到其所发布的商品,而在其网店商品标题中使用与自己品牌无关的“恕吼天尊”品牌名称,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店是授权网店或有特定联系,客观上导致消费者在检索商品的过程中被引流、分流进而被截流,从而增加其销售商品的曝光度和更多的商业交易机会,尚忆公司的此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尚忆公司在其网店商品标题中使用“恕吼天尊”系同一行为触犯不同法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系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判决尚忆公司停止侵犯平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可制止被诉侵权行为,不必再以尚忆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扩张保护。
综上所述,被告尚忆公司未经原告平悦公司许可,在其电商平台网店的网页上使用案涉注册商标等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尚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田县尚忆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店的被诉侵权商品标题中使用“恕吼天尊”字样;
二、被告古田县尚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古田县尚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0元;
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林 斌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陈秀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