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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乾安路**。

法定代表人:刘仕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盛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9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昱盛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新城知识产权法庭。

事实和理由:昱盛佳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经营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且比肯公司住所地非广州市,比肯公司提交的(2019)粤中香山第4398号公证书记载的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也非广州市。

此外,比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新城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比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昱盛佳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广东省辖区内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昱盛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  王 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0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唐小妹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1日 涉案专利 “组合的天花板风扇和灯具”发明专利(ZL200880131045.5)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昱盛佳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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