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690号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纵队路**富逸工业园****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186743X。
法定代表人:张丽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雷袖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创客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7957C。
法定代表人:吴冬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雷袖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35××××.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东莞市星宇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