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4449号之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小勤,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小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