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4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承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润杰经典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伍和芳,职务不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精承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