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18号原告: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丁正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诗勇,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秦庆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平,山东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包装瓶(鲜花玫瑰膏)”(专利号:ZL201730012137.3)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予以受理。
被告济南紫金玫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