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97、3715号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
法定代表人:林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科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H。
法定代表人:曾祖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深圳市。
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科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201610422262.6)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科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