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43号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羽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互联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达佳互联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佳互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