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8083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虎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与被告欧阳虎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欧阳虎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雅戈尔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欧阳虎子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请求判令欧阳虎子赔偿雅戈尔公司经济损失39,000元;
3.请求判令欧阳虎子承担雅戈尔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66元;
4.请求判令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庭审中,雅戈尔公司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并被禁售,申请撤回第1和第4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500元,购买侵权产品支出66元。
事实和理由:雅戈尔公司系第X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近期,雅戈尔公司发现欧阳虎子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名为“天下牛仔服饰”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标注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
经雅戈尔公司公证购买后鉴定,该商品系假货。
欧阳虎子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欧阳虎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4日,雅戈尔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雅戈尔”商标于1997年4月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5日,雅戈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花费66元在涉案店铺内购买名为“[高品质]雅戈尔男士衬衫条纹免烫商务休闲纯色职业正装白色衬衣”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一件。
2019年12月1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代理人查收圆通快递一件(单号为YTXXXXXXXXXXXXX)后,开启快递拍照后进行密封并拍照。
2019年12月11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查看物流信息,相关信息与公证实物显示信息一致。
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520、3521号公证书。
为此,雅戈尔公司支付公证费1,500元。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
公证实物外包装显示为圆通快递,单号为YTXXXXXXXXXXXXX。
打开快递袋,内有纸袋一个、包装袋一个、衬衫一件。
纸袋、包装袋、衬衫领标及吊牌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对于该公证实物,雅戈尔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认为该产品无货号,属于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的假货。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APP系寻梦公司运营。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操作日志、情况说明,欧阳虎子在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8月2日由店铺下架,2020年9月18日由平台禁售。
截至下架之日,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X)项下共计销售811件,销售金额49,353元。
雅戈尔公司认可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下架、被禁售及销售事实。
雅戈尔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雅戈尔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雅戈尔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经雅戈尔公司鉴别并非系其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欧阳虎子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雅戈尔公司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并被禁售而申请撤回第1和第4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雅戈尔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欧阳虎子因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侵权方式、下架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雅戈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商品支出属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开支,金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欧阳虎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欧阳虎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二、欧阳虎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3,066元;
三、驳回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80元,由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7.50元,欧阳虎子负担8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娜娜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