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85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玮,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广汇百货店,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四巷**—1用代码:92440300MA5K3JG8XL。
经营者:彭隆增。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广汇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