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宏达电子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2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宏达电子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宏达电子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赛秋威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09号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联润路宝柯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3752R。

法定代表人: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镇东联村东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145378。

法定代表人:赛秋威。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58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秋威,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宏达电子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赛秋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