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783号原告:万夏,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
法定代表人:刘权。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万夏与被告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万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