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07号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东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森贤优家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采臣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森贤优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采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森贤优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采臣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森贤优家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采臣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