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91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众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丰台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崔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晓红,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众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丰台第二分公司、北京市大中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