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96号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全至科技创新园贰号楼**NP,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81169J。
法定代表人:邹宇航,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鑫华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塘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532331。
法定代表人:陈想姣。
被告:东莞市奥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龙大墩村奥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57449A。
法定代表人:邹绍庆,执行董事。
被告:陈想姣,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华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奥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想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