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0271号原告:北京诺丁山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楼****(华城骏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张天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北京殿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理想国际大厦**iv>法定代表人:贺寅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辉,女,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沙路**之一香颂春天**2-1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建发。
原告北京诺丁山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远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诺丁山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诺丁山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诺丁山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诺丁山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