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590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男,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鑫顺丰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石门批发市场内。
经营者:刘松国。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鑫顺丰商贸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鑫顺丰商贸中心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