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678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崇京会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60米家属区门面房。
经营者:袁剑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与被告北京崇京会商店(以下简称崇京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因张裕公司与崇京会商店已达成和解,张裕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裕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