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8076号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中寨九斗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燕铃。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男,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