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2民初430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均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齐连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一街**会信用代码×××B4P。
法定代表人:张豪。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诉被告广州齐连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连心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连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1688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联名新款大力款】男装黑色夹克2019水手拉链门襟领青年刺绣A”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商标的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与理由: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皮鞋、运动鞋及服装的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取得“Cabbeen”商标注册证。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且经过多年诚信经营,“Cabbeen”商标在行业内均享有较高商誉。
2011年1月20日,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将注册申报第1089172号“Cabbeen”转让给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后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将注册号为“1089172”注册商标许可卡宾公司使用,且在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卡宾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卡宾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齐连心公司在1688上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广州齐连心贸易有限公司”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联名新款大力款】男装黑色夹克2019水手拉链门襟领青年刺绣A”的产品介绍图片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注册商标“Cabbeen”。
卡宾公司认为,齐连心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卡宾公司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给卡宾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损失的法律责任。
齐连心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权利情况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分别包括服装、鞋和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1998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
2019年9月1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卡宾公司签署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书》,约定卡宾公司可在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该期限内,于中国领域内使用上述两商标,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或者在注册商标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号“Cabbeen”“卡宾”受到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卡宾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卡宾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批复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齐连心公司侵犯事实卡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取证软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文件,并提供对应文件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经庭审查验,卡宾公司提交的上述照片和视频均通过时间戳证书验证。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三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均载明:申请时间为2020年1月29日,申请人为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该证书中声明: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该证书中。
涉案文件名称为产品详情页(1)kk2020-01-2915-17-33.bmp和名称为产品详情页(2)kk2020-01-2915-18-17.bmp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固化的系涉案侵权商品详情页的截图;
文件名称为目标店铺信息页kk2020-01-2915-19-29.bmp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固化的系涉案阿里巴巴店铺工商注册信息页的截图。
上述时间戳中固化的文件内容均与卡宾公司提交侵权光盘中显示的内容一致。
从取证照片可见,齐连心公司销售的商品名称为“【联名新款大力款】男装黑色夹克2019水手拉链门襟领青年刺绣A”的衣服背面的底部有图案,该图案与卡宾公司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相同。
卡宾公司依据其与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提出齐连心公司并非权利商标的经销商,也没有购买“卡宾”“Cabbeen”合法产品的记录,另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卡宾公司从未授权齐连心公司使用涉案权利商标。
庭审中,经卡宾公司上网查询,齐连心公司未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三、其他事实卡宾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1日,注册资本陆仟万元,经营范围零售业。
阿里巴巴“广州齐连心贸易有限公司”店铺的工商登记公司名称为广州齐连心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豪,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头饰批发、服装辅料批发、服装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
以上事实,有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商标局官网打印件、商标使用许可书、《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网店侵权产品网页截图、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卡宾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第**“”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有效期间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其与卡宾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书》经双方盖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可,卡宾公司作为第1089172号商标的被许可人,依约定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齐连心公司未经卡宾公司的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了与卡宾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08917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且服装属于卡宾公司该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卡宾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卡宾公司有权要求齐连心公司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经当庭查询,卡宾公司明确表示未发现齐连心公司所经营的网店仍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故卡宾公司请求判令齐连心公司停止在涉案商品中使用“Cabbeen”商标以及停止销售侵害卡宾公司商标权商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目前的证据,齐连心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卡宾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齐连心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卡宾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齐连心公司应就侵害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卡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齐连心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本院依法在审核卡宾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意见的情况下,对本案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齐连心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齐连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同意由被告广州齐连心贸易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金钱履行期限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春节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莲叶梅娟附一: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