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85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嘉泽孕婴用品店,,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马庄市场**经营者:石超产。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嘉泽孕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