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592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顾桂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
经营者:顾桂华。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东舟美容店,经,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清溪路****/div>经营者:陈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顾桂华化妆品店、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东舟美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